独立法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林改档案作为文书档案进行管理,按照档案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88)和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等有关标准的要求进行整理,并在次年的上半年完成立卷归档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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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