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确保林改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有效。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站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林改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纳入工作计划。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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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