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林改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制定林改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 (三)指导林改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和归档工作; (四)负责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编目、统计等工作; (五)掌握所保管的林改档案情况,依法提供利用; (六)负责组织林改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做好林改档案的保管和移交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