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林改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同步进行、规范运作的原则。 林改档案工作应当与林改工作同步进行和检查验收,并作为评价林改效果的重要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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