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在林改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等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 部门给予奖励。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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