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档案机构在移交档案之前,应当保留备份或者复印件。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林权证发放等形成的文件资料原件一式两套,一套留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套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永久保存。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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