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林改档案管理机构撤并时,应当将林改档案整理登记后,妥善移交给主管机关或者接收单位。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