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时向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林改档案。 经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同意,林改档案可以提前移交,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