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林改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林改档案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划分办法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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