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林改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林改档案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划分办法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
- 制定机关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林改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林改档案具有重要查考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 具体划分办法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