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确权和林权登记类中有关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实地勘界、登记和林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或者宗地为单元,进行整理、归档和管理。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