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确权和林权登记类中有关确认森林、林木、林地权属、实地勘界、登记和林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或者宗地为单元,进行整理、归档和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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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