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