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三)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六)工商营业执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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