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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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