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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