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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