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检查时,体育执法人员人数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有效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