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 制定机关
- 国家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