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许可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经营机构负责人姓名; (二)经营机构名称; (三)经营场所地址; (四)许可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五)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规定数量; (六)许可期限。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