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对在香港开展劳务合作实行审批制,经营公司凭外经贸部(合作司)的批文办理劳务人员的出境手续。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