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在香港开展劳务合作实行审批制,经营公司凭外经贸部(合作司)的批文办理劳务人员的出境手续。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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