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外经贸部根据香港输入外劳的规模及内地公司的经营状况,经商港澳办不定期确定经营对港劳务合作的经营公司名单。未获批准的公司一律不得经营对港劳务合作。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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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