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外经贸部根据香港输入外劳的规模及内地公司的经营状况,经商港澳办不定期确定经营对港劳务合作的经营公司名单。未获批准的公司一律不得经营对港劳务合作。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