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对香港开展劳务合作业务须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及规定。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