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处 罚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的经营公司,除责令退出多收款项外,还可给予撤销对港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处罚,并通报批评。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