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的经营公司,除责令退出多收款项外,还可给予撤销对港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处罚,并通报批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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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