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履 约第二十一条经营公司要保护派港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在雇主不遵守合同或发生劳资纠纷时,经营公司必须代表劳务人员出面交涉。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