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履 约

第二十条

派港劳务人员在香港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雇主和合同规定的工种,合同期满后,须及时返回原居住地,不得无故滞留香港。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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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