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履 约第二十条派港劳务人员在香港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雇主和合同规定的工种,合同期满后,须及时返回原居住地,不得无故滞留香港。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