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对香港地区进行劳务合作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和规定,服从统一协调管理,实行公平竞争,禁止经营公司间的相互压价和中间商的介入。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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