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人员选派

第十八条

经营公司按照国家《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对派港劳务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发给《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派出。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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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