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人员选派第十八条经营公司按照国家《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对派港劳务人员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发给《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派出。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