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人员选派

第十七条

经营公司原则上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聘劳务人员。如因特殊情况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聘劳务人员,必须在报批时加以说明,并凭批文到劳务人员所在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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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