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人员选派

第十六条

劳务人员招聘工作要实行公开、公平的原则,除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经营公司不得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其他额外费用。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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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