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人员选派第十四条经营公司按合同要求选派品质好、技术合格、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赴港工作。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