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人员选派

第十四条

经营公司按合同要求选派品质好、技术合格、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赴港工作。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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