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签约和收费

第十三条

办理派港劳务人员的护照、签证等费用由香港的雇主负担,经营公司不得另向劳务人员收取。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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