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签约和收费第十三条办理派港劳务人员的护照、签证等费用由香港的雇主负担,经营公司不得另向劳务人员收取。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