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煤矿,不得复工复产: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真实的;
(二)煤矿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全面排查隐患、未制定隐患整改安全技术措施或者未完成隐患治理的;
(三)未严格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的;
(四)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或者部门验收的煤矿未取得复工复产通知的;
(五)存在以设备检修、隐患整改名义擅自组织生产建设行为的;
(六)存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等重大事故隐患的;
(七)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恢复生产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
- 制定机关
- 煤矿安监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