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分级验收。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煤矿企业(煤矿)组织验收的,由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