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对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问题的煤矿,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并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擅自复工复产的煤矿,应当责令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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