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下发复工复产通知时,要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察、煤炭行业管理、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制定机关煤矿安监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