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责令煤矿停工停产后,要及时告知公安、电力等部门(单位)依法停止或限制供应、收缴民用爆炸物品,限制电力供应。

制定机关
煤矿安监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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