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企业承包特定项目应当经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企业和中央企业所属企业,在承包特定项目前及时办理立项。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