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企业通过境外注册分公司承包工程项目的,或者与境外企业联合承包工程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立项和信息报告。两个以上企业联合承包工程项目的,应当由一家牵头企业办理备案立项和信息报告。企业依法将已备案立项的工程项目分包的,分包企业无需办理备案立项。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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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