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提醒、函询,或者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投标或者议标方式承包一般项目,未在对外投标或者议标前办理一般项目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的;以其他方式承包一般项目,未在项目签约前办理一般项目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的; (二)《备案回执》载明的信息发生变动,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信息变更的。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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