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章 立项管理第十九条企业获得《立项回执》之日起2年以内,未对外投标或者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立项回执》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立项回执》信息变更,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