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不属于立项管理范围、《项目立项表》填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规定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商的,商务部应当在收到企业立项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告知企业。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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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