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办理特定项目立项,应当通过业务系统填写《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立项表》(以下简称《项目立项表》),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上传至业务系统。根据不同类型的特定项目,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者业务系统提示相应地在线提交立项申请函、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或者代管馆意见、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安保方案和应急预案等立项申请材料。如项目拟使用境内金融机构信贷或者信用保险的,企业应当提交资金落实情况说明。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企业认为不适宜通过业务系统提交的立项申请材料,可以商商务部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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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