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和立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备案表》填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不属于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管理权限或者按规定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商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通过业务系统告知企业。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项目不属于备案管理范围、《项目备案表》填写不完整或者不准确、不属于本级商务主管部门管理权限或者按规定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会商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项目备案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以内,通过业务系统告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