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装运前检验
第九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 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 (一)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做出初步评价; (二)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三)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装运前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 装运前检验内容包括: (一)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做出初步评价; (二)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三)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