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装运前检验第八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海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或者派出检验人员参加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