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装运前检验

第八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实施装运前检验的,海关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或者派出检验人员参加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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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