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装运前检验

第七条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申请主管海关或者委托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 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装运前检验应当在货物启运前完成。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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