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诚实守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对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承担质量主体责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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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