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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