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