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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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