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12月31日发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和2003年8月18日发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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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