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