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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